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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连华科技 | 发布时间: 2014-09-01 | 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今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3年。      

   《条例》规定了5种禁止排放方式: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擅自利用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根据《条例》,对重点排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采取一些管控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3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为了加强对水污染源头排放的控制,《条例》规定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于位于水环境容量较大、允许排污河段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对于位于水环境容量较小、允许排污河段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监管政策和标准。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必须以是否有足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前提条件,对于没有足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流域,不得建设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