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日前,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修订合并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本标准实施后,纺织排污单位不再执行GB4287—2012、GB28936—2012、GB28937—2012、GB28938—2012、GB8978—1996的相关规定。
标准执行时间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排污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为推动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推动达标排放,拟给现有排污单位预留两年过渡期。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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